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省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模式,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的合理用地需求。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工业用地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业物业产权分割。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