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合理确定存续期,发挥基金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可以采取接续投资方式。支持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民营企业,鼓励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院所、创新创业平台机构等参与创业投资,培育市场化、规范化创业投资机构,引导投向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项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