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可以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合理厘定担保费率,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对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