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可以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合理厘定担保费率,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对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