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六条有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联系,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质押贷款。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为付款方的,应当自被要求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