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获取使用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制定或者实施下列政策措施时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一)政府资金安排;
(二)土地供应;
(三)产能指标分配;
(四)碳排放配额分配;
(五)排污指标分配;
(六)公共数据开放;
(七)资质许可;
(八)标准制定;
(九)项目申报;
(十)职称评定;
(十一)集体和个人评优评先;
(十二)人力资源管理;
(十三)其他资源要素配置和行政管理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