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平竞争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督管理等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