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平竞争第十二条有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实行评标专家盲抽、技术标暗标盲评、分散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不得将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使用费转嫁投标人及中标人。政府采购应当依法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可以结合实际提高预留份额。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