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下列市场准入壁垒:

(一)违法扩大审批范围,违法变更或者增设审批条件;

(二)以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必要条件,限制本地区外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商品、服务进入本地;

(三)准入条件互相矛盾、互为前置;

(四)无故拖延审批或者已经审批但拒绝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五)其他违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