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