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