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