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将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和管理费。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务工人员工资专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监督。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及时设立务工人员工资专户和工程进度款专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务工人员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设立、使用务工人员工资专户有关资料保存备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