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后有权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

用工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三年。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