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二十三条有效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后有权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用工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三年。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