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区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禁止任何单位和部门挪用现金保证金,保证金到期后应当依法及时予以退还。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