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部门挪用现金保证金,保证金到期后应当依法及时予以退还。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