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二十一条有效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和财务评价作为延期支付工程款、拖欠和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