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和财务评价作为延期支付工程款、拖欠和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