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和开发文化遗产,将博物馆、考古遗址、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非遗体验基地和非遗工坊等纳入旅游线路。

鼓励和支持江格尔、萨吾尔登、赛乃姆、东归那达慕、花儿(新疆)、花毡、印花布织染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