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文化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品牌培育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挖掘乡村自然资源和特色民俗文化,因地制宜发展乡村旅游。合理利用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举办以赏花、采摘、美食、非遗等为主题的乡村文化旅游活动,开发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支持将库尔勒香梨、若羌红枣、轮台白杏、博斯腾湖水产、巴音布鲁克羊、尉犁罗布羊和罗布麻等特色农副产品向旅游商品转化,拓宽农牧民增收途径。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