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楼兰、东归、军垦、马兰、石油等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通过下列方式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

(一)以楼兰故城、西域都护府遗址群、米兰古城、孔雀河烽燧群、七个星佛寺遗址等为重点,加强对故(古)城、古道、驿站、烽燧等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已开放的遗址遗迹、博物馆和展览馆,开发历史文化主题旅游线路和产品,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历史文化旅游品牌;

(二)传承东归文化,持续打造大型实景剧《东归·印象》等文化演绎产品,依托满汗王府、避暑王府、黄庙古建筑群开展主题展览、民俗活动等,弘扬东归爱国主义精神;

(三)挖掘屯垦戍边历史资源,以第二师渤海教导旅纪念馆、铁门关遗址、十八团渠等具有历史价值的设施,系统展示屯垦戍边历史进程,打造屯垦文化旅游目的地和军垦文化体验地;

(四)依托中国首次核试验实景式景观区、马兰红山军博园等载体,推动军民融合共建,深度挖掘马兰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弘扬传承“两弹一星”精神,发挥红色文化传承和爱国主义教育宣介功能,开发以红色文化为主题的旅游项目、精品线路,培育红色研学旅游品牌;

(五)利用塔中镇、轮南镇等石油生产基地、油田设施,结合石油工业发展历程,在满足开放条件下建设石油文化纪念馆、塔里木油气展馆、工业旅游示范点、旅游景区、自驾游营地等,展示塔里木石油大会战的艰辛历程和重大成就。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