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三)擅自在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四)擅自在路灯设施上悬挂广告或者其他挂浮物;(五)擅自接用、切断路灯电源;(六)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七)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八)其他损坏、侵占照明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