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政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