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二十一条有效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照姓名笔画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街道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候选人缺额时,应当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并经过资格审查后公告;递补名额不足的,应当就不足名额另行提名并公告。候选人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