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街道换届选举指导机构或者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予以免职。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免职以及增补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