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并公告;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三)推荐并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召集和主持与选举有关的会议,公布选举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五)组织推选新一届居民代表;

(六)确定选民登记期限,组织选民登记并造册,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七)组织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并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

(九)组织推选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主持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一)受理居民有关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意见和投诉;

(十二)总结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档案;

(十三)负责其他有关选举的工作。

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与上一届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