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一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在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组成,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其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居民选举委员会名单应当及时向居民公布,并报街道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