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在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组成,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其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居民选举委员会名单应当及时向居民公布,并报街道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