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应当加强乡村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健全完善乡村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和回访工作机制,提高法治乡村建设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行陇南民事直说“1234”工作法,健全多层次基层议事协商形式,引导农村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