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供政务服务。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