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支持引进推广适应山地丘陵作业的农业机械,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推进农业机械化、数字化、智能化,加快农机农艺融合,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