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电商等生产经营主体,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构建现代农业产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