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农业生产体系建设,培育多元农技推广服务主体,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评价、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评价和追溯体系,推进农产品品牌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