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和美乡村建设条例/第四章 环境美化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整治、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美化亮化村庄环境。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村民意愿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盘活闲置宅基地和房屋用于返乡人员创业和人才引进。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