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整治、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美化亮化村庄环境。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村民意愿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盘活闲置宅基地和房屋用于返乡人员创业和人才引进。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