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庄广场、道路两侧、沟渠河道沿岸等公共区域进行绿化、美化,加强对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建设绿色生态村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在党群服务中心、文化广场、村口等村庄公共区域,建设融入当地民俗、文化与乡土特色的小花园、小公园及微景观,提升村庄文化氛围。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在村庄道路两旁、沟渠河道沿岸和乡村周边开展绿化、美化,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引导村民在其房前屋后、庭院种植花草树木。村民应当积极参与村庄绿化、美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村庄公共绿地、损害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