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和美乡村建设条例/第三章 基础设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编制管护责任清单,明晰管护主体和责任,明确管护标准和规范,并予以公示。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市场主体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提供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的专业管护服务。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