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和美乡村建设条例/第三章 基础设施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文化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因地制宜建设村史馆、文化广场、农家书屋、乡村舞台、健身场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等公共文体设施,丰富乡村文化生活,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