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级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村卫生室的业务工作。

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村民健康档案,提供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以及儿童、孕产妇、老年人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