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影响村容村貌的管线进行整理、清理,保持与村庄环境风貌协调统一。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