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和美乡村建设条例/第三章 基础设施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供水设施改造,提高村庄自来水普及率和集中供水率,保障供水设施和排水管网(沟渠)布局合理、便于维护。加强农业生产用水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业生产、环境绿化等用水供给。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和供水设施保护,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全面推进农村用水计量收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用水终端管理长效机制,引导村民节约用水、合理用水,保障村民饮水安全持续稳定。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