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牵头做好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和管理工作;系统建立涵盖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及其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对象的数字化档案信息库及动态监测和评估机制。按照相关标准,制作并设置保护标识标牌。
在保护过程中,应当尊重村民原有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鼓励原住村民以民宿经营、文化展示等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实现活态传承与可持续发展。
严格控制商业开发活动,保护乡村传统肌理与空间形态,保持村落原真性和文化延续性。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