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第三章 学校体育第二十二条有效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工作的指导、管理。学校应当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和选拔体育骨干和后备人才。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出具虚假体育成绩证明。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