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定期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达标考核和体格健康检查,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