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务工人员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收取费用的;(二)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三)侵害务工人员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