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务工人员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拘禁、非法搜查务工人员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