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公共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便民原则,依法为务工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居民身份证是务工人员务工就业和办理各种事务的身份证明。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务工人员务工就业和办理各种事务证明身份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务工人员出具其他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