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险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个体经营的务工人员可以按照务工就业所在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务工就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