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与服务第八条有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特许经营期限为六年。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以及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奖惩和退出机制等事项。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