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具有公益属性。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财政政策、土地供给、基础设施建设、路权信号、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优先发展。出租汽车客运是城市客运的组成部分。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与其他客运方式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