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工作。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客运交通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