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