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