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押车辆,并责令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一)无车辆营运证件又不能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载客营运车辆;(二)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的出租汽车;(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识的车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扣押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