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特许经营有效期限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出租、转让或者变相出租、转让线路运营权的;(二)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三)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不服从应急指挥和调度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